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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如逾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繳保險費額百分之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5%。

 

 例: 保險對象於101年7月3日繳納其101年3月份應繳之一家4口保險費2,996元(749元×4),因101年3月份保險費滯納金起算日為101年5月16日,滯納日數為48日之滯納金144元,計算方式如下: 2,996元 ×0.1% ×48日=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