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保險費如逾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繳保險費額百分之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例: 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於99年9月5日繳納其99年6月份應繳之保險費或補充保險費10,000元,其滯納金起算日為99年8月16日,滯納日數為20日,滯納金200元,計算方式如下: 10,000元 ×0.1% ×20日=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