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填 寫 須 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經核准調閱抄錄複製檔案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個人:檢具個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以上證件,可以影本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仍應提供總機構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及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

(三)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下列證明文件:
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四、申請本署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各業務組得予駁回。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五、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六、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收費新臺幣3元。若需郵寄服務,郵寄費用實支實付;每次並加收手續費用50元。

(三)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八、申請書填具後,得以依查得之第3段檔號英文字碼〈註1〉以書面通訊方式或親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或各業務組。

註1:中央健康保險署A、臺北業務組B、北區業務組C、中區業務組D、南區業務組E、高屏業務組F、東區業務組G

進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