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請點選「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已成立者點選「離開」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件,辦理復業及所屬保險對象之加保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