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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經濟困難民眾協助措施一覽表

協助內容

申請條件

申請方式

分期繳納

被保險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2000元以上,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

向健保署各業務組提出申請

1.攜帶身分證、印章

2.備妥第一期款

紓困基金貸款

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認定符合經濟困難資格者

向所屬的健保署分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1.攜帶身分證、印章

2.攜帶符合經濟困難資格核定通知書(無力繳納醫療費用部分負擔者,應附醫療機構繳費通知文件)

轉介公益團體補助保險費

保險對象(在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加保)無力繳納健保費者

向所屬的健保署轄區業務組提出申請,經本署確認為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健保費者,轉送公益團體評估:

1.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急難救助對象持有證明者。

3.因病確屬無法工作而影響生計者並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