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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每月份應該繳納的保險費,要在次月底前收繳;如果不能在期限內繳納的話,可以寬限十五天。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如果在寬限期屆滿前還沒有繳納保險費的話,每超過一天必須加收百分之零點一的滯納金,投保單位最多加徵到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至於保險對象最多加徵到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但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滯納金得予以免徵,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目前免予加徵金額為新臺幣100元以下)。
滯納金計算公式:已繳保險費金額 ×(繳納保險費日期—滯納金起算日)× 0.1%
【投保單位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之15%為限;保險對象加徵之滯納金以應納費額之5%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