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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重複投保者,其重複繳納保險費,應如何申請退還?
主類別

[加退保]

重複投保所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所屬健保轄區業務組申請退還,逾期不受理。

一、保險對象於確認重複投保後,洽應辦理退保(轉出)之投保單位申請退費,由該投保
  單位填寫 
退保申報表,註明退保原因為重複投保,將該表送至所屬轄區
  業務組辦理退保(轉出)。

二、前項申請辦理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經所屬轄區業務組審查屬實後,於計算
  次月保險費時,一併結算。1至3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因係由投保單位扣收彙
  繳,故會先退予投保單位,再由投保單位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