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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基本精神,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以及健保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等相關計費原則說明如下:

一、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二、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1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三、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四、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惟當月辦理退保者(死亡、除籍、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

五、超過三口眷屬依附於同一被保險人時,以三口眷屬計算全月保險費。